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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印章管理工作指南


  (一)党委印章、党办印章和书记名章由党办主任指定秘书专人负责保管。印章必须存放在安全的铁柜或保险柜内。
  (二)印章管理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,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外出办事,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,不得在空白纸上盖印,让他人带走使用。
  (三)凡以党委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,须经党委领导签发后方可使用党委印章。其他情况需用党委印章或书记名章的,须经党委领导同意方可用印。需用党办印章的须经党办主任同意方可用印。
  (四)印章管理者应当审阅、了解用印内容,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,如果是荣誉证书等各类证书要有颁发证书的名册及证书样本,要逐一核对证书与名册的人数是否相同。
  (五)每次用印后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,写明用印类型、内容、数量、批准人和经办人等。
  (六)印章管理人必须认真负责,不可失控。如印章丢失,除报上级机关外,还应向当地公安局登记,并声明作废。印章管理人工作变动,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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